畜禽產品入市監管收緊 違法生產嚴禁“以罰代刑”
發布時間:2020-08-06 瀏覽次數:1625次
畜禽宰前檢驗必須進行“瘦肉精”抽檢,屠宰企業對其屠宰、銷售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須保證采購的畜禽產品來源可追溯,并向消費者明示肉品產地來源等信息。
企業為畜禽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
近日,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措施。
根據意見,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屬地化管理原則,抓緊推動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為第一責任人”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體系。
“瘦肉精”抽檢為宰前檢驗標配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畜禽屠宰檢驗檢疫要求,嚴格畜禽產品準出管理。生豬屠宰企業須嚴格進行入場靜養、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健全完善臺帳管理制度。
根據意見,凡是未經駐場官方獸醫入場查驗登記的生豬,不得屠宰。宰前檢驗環節中,要按照宰前健康檢查、“瘦肉精”抽檢等規定要求,做好待宰檢驗和送宰檢驗,對發現的病害豬和“瘦肉精”抽檢不合格生豬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宰后檢驗時,對每頭豬都要進行頭部檢驗、體表檢驗、內臟檢驗、胴體初檢和復檢。檢驗合格的胴體,方可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
意見同時稱,從事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參照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肉攤需向消費者明示肉品產地來源
在畜禽產品準入管理方面,意見要求采購畜禽產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畜禽產品進場檢驗、進貨查驗、查驗記錄、信息公示等措施,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畜禽產品經市場流向消費者。
意見要求,采購畜禽產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材料,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保證采購的畜禽產品來源可追溯。
畜禽產品市場銷售者要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擺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費者明示銷售者信息、肉品產地來源、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信息,接受消費者實時監督。
杜絕“屢罰屢犯”出重拳
意見對嚴厲打擊肉及肉制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在生產加工環節,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生產加工企業原料肉進廠查驗、食品添加劑使用、標簽標識使用等作為檢查重點,嚴厲打擊采購未經檢驗檢疫畜禽產品和生產加工不合格肉制品及肉源摻假、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經營環節,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情況作為檢查重點,嚴厲查處采購沒有檢疫檢驗證章或者檢疫檢驗證章不全的畜禽產品,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畜禽產品和“三無”預包裝肉制品等違法行為。
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意見要求,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嚴禁“以罰代刑”、杜絕“屢罰屢犯”。
此外,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生產經營監督執法要求。在畜牧獸醫執法“六條禁令”基礎上,提出了屠宰檢疫“五個不得”的“硬措施”,并要求各地將屠宰檢驗檢疫作為屠宰專項整治的重要內容,持續開展專項治理.
企業為畜禽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
近日,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措施。
根據意見,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屬地化管理原則,抓緊推動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為第一責任人”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體系。
“瘦肉精”抽檢為宰前檢驗標配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畜禽屠宰檢驗檢疫要求,嚴格畜禽產品準出管理。生豬屠宰企業須嚴格進行入場靜養、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健全完善臺帳管理制度。
根據意見,凡是未經駐場官方獸醫入場查驗登記的生豬,不得屠宰。宰前檢驗環節中,要按照宰前健康檢查、“瘦肉精”抽檢等規定要求,做好待宰檢驗和送宰檢驗,對發現的病害豬和“瘦肉精”抽檢不合格生豬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宰后檢驗時,對每頭豬都要進行頭部檢驗、體表檢驗、內臟檢驗、胴體初檢和復檢。檢驗合格的胴體,方可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
意見同時稱,從事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參照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肉攤需向消費者明示肉品產地來源
在畜禽產品準入管理方面,意見要求采購畜禽產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畜禽產品進場檢驗、進貨查驗、查驗記錄、信息公示等措施,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畜禽產品經市場流向消費者。
意見要求,采購畜禽產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材料,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保證采購的畜禽產品來源可追溯。
畜禽產品市場銷售者要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擺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費者明示銷售者信息、肉品產地來源、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信息,接受消費者實時監督。
杜絕“屢罰屢犯”出重拳
意見對嚴厲打擊肉及肉制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在生產加工環節,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生產加工企業原料肉進廠查驗、食品添加劑使用、標簽標識使用等作為檢查重點,嚴厲打擊采購未經檢驗檢疫畜禽產品和生產加工不合格肉制品及肉源摻假、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經營環節,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情況作為檢查重點,嚴厲查處采購沒有檢疫檢驗證章或者檢疫檢驗證章不全的畜禽產品,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畜禽產品和“三無”預包裝肉制品等違法行為。
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意見要求,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嚴禁“以罰代刑”、杜絕“屢罰屢犯”。
此外,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生產經營監督執法要求。在畜牧獸醫執法“六條禁令”基礎上,提出了屠宰檢疫“五個不得”的“硬措施”,并要求各地將屠宰檢驗檢疫作為屠宰專項整治的重要內容,持續開展專項治理.